(1)所有读者所借图书书均须凭本人校园一卡通或借阅证到医学图书馆馆(二层总出纳台)总出纳台借书处办理借阅
(2)中外文图书、中文社会科学期刊合订本提供外借服务,外文原版图书仅面向我校教师、研究生、以及工作人员外借。
(3)凡属“仅供阅览”的各类文献,如:参考工具书、样本室图书、学位论文、磁带、碟片、像带及 外文期刊、中文科技期刊及未装订成册的中文社科期刊区域的书刊、报纸等均不予外借。
(4)借书时请检查所借图书,如发现有被污损、残缺等情况,请立即向管理人员说明。
(1)读者所借各类文献请在到期日之前归还,工作时间直接还至医学图书馆馆二层总出纳台借书还书处,非工作时间还书请将图书投递至图书馆还书箱内,工作人员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开箱还书,注意请不要将污损图书投入还书箱内,否则不予以归还。
(2)凡在图书馆读者数据中留有 Email 地址的读者,在其所借图书到期的前五天将会收到图书馆发出的催还通知。对于没有留下Email地址或者需要变更Email地址的读者,可通过图书馆馆藏目录中“请求项”的“变更地址”自行添加或修改个人Email,也可直接到图书馆二楼大厅总出纳台请求添加或修改。 (3)为保证绝大多数读者的权益,请在规定的借阅期限内归还所借图书。账户中未还图书逾期合计达到50天将被暂停借阅和预约权限。
3 预约
(1)预约服务对所有本校读者开放。读者可根据需要自行在网上预约图书馆已借出的图书。预约步骤如下:馆藏目录中检索到您所学要的图书后,勾选“选取”,点击下方的“预约”,索书号与馆藏条形码自动显示,输入您的校园卡号与密码,取书馆默认为医学馆,选取预约有效时期(即最晚等待时间,过了设定的有效时期未能满足预约则删除该预约,若不设定有效时期则是无限期等待一直到预约被满足),点击“新增预约”,显示读者信息以及预约的图书信息,点击“确认”预约成功。读者只能对馆藏状态为“没有任何馆藏可借”的图书进行预约,如果显示架上还有此图书,则不能预约。
(2)对于在附属医院实习的学生,本馆在通借通还服务中开通了预约在架图书服务,预约步骤同(1)所述,切记将取书馆改为您目前方便取书的所在图书馆(如目前实习的附属医院图书馆,默认是医学馆)。
(3)当预约的图书归还入馆后,系统会向预约者发出Email通知。请在预约状态为“可借”后或收到预约通知的三到四天内到馆藏所在图书馆办理借书手续,超过期限预约自动失效。
(4)为了让更多的读者利用图书资源,对不同类型读者的预约量进行了限制,见读者借阅数量与期限。
(5)有过期书或者罚金超额的读者不能预约图书。
4 续借
(1)续借服务对所有读者开放。读者可根据需要,自行在网上按规定办理续借,也可以携带一卡通或者借阅证到图书馆二层总出纳台借书处办理续借。网上续借步骤如下:进入“读者服务”中的“续借”项,输入一卡通或者借书证号码与密码,选择您要续借的文献,点击“续借选中的文献”项,出现对话框提示续借手续办理完毕。
(2)续借期为:从续借之日起,还书日期顺延一个月,每本书只能续借
(3)有过期书或者罚金超额的用户不能办理续借,被其他读者预约的图书不能续借。
读者类型 |
借书量 /册 |
预约量 /册 |
过期停借/册 |
续借次数 |
文献类型限制 |
教工(含博士后) |
60 |
60 |
5 |
5 |
不限 |
职工 |
60 |
60 |
5 |
5 |
不能借阅医外文原版书 |
退休教工 |
30 |
30 |
5 |
5 |
不限 |
退休职工 |
30 |
30 |
5 |
5 |
不能借阅医外文原版书 |
全日制大学生,硕士/博士研究生,长学制学生 |
30 |
30 |
5 |
5 |
不限 |
港澳台生 |
15 |
15 |
5 |
5 |
不限 |
在职研究生 |
20 |
20 |
5 |
5 |
不限 |
留学生、临时聘用人员、进修人员 |
5 |
5 |
3 |
5 |
只能借本馆书,医外文原版书一册 |
学院路地区高校教学共同体成员单位(21所高校) |
3 |
3 |
3 |
5 |
只能借本馆书,不借医外文原版书 |
注:单次借期为一个月,在无人预约的情况下可续借5次 |
第一条 当读者出现以下情况时,将被暂停借书与预约权限,归还逾期图书后方可恢复权限:
(1) 账户中有5册及以上逾期未还图书;
(2) 账户中未还图书逾期合计达到50天;
(3) 账户中有图书被催还合计3次后仍未归还。
第二条 读者到外地出差、实习,应及时归还图书或办理续借手续。逾期未还图书时,出示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可免除部分欠费。
第三条 遗失书刊需赔偿。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证卡服务处报告,并赔偿原书。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遗失图书的情况按以下条款赔款。
(一)丢失图书赔偿标准
1. 赔偿原书:所有图书全部按原书赔偿(同一出版社新版本需经审核通过后才可抵赔),并须缴纳20元图书加工费/册。
2.赔款:适用于无法赔偿原书的情况,并须缴纳20元图书加工费/册。多卷册图书原价按整套图书的总价计算。
1)中国大陆出版图书
2000年(含)后出版的:按原价×5倍;
1980年至1999年出版的:按原价×10倍;
1950年至1979年出版的:按原价×2倍×(当前年-出版年);
1949年(含)前出版的:视为文物,以不低于原价×2倍×(当前年-出版年)的当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进行赔偿。
注:1950年前后以第一套人民币标价的图书按标价的万分之一计原价。
2)中国大陆以外国家地区出版图书
1980年(含)后出版的:按原价×10倍;
1901年至1979年出版的:按原价×2倍×(当前年-出版年);
1900年(含)前出版的:视为文物,以不低于原价×2倍×(当前年-出版年)的当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进行赔偿。
注:赠书和无标价图书按40元计原价;以外币标价图书按现行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原价。
(二)丢失期刊赔偿标准
1.中文期刊:当年出版的期刊,丢失一期按全年各期之和赔款。合订本期刊如有复本,按出版时间计算,参照中文图书的赔款倍率计赔,另加收装订费。合订本期刊如无复本,除按上述办法计算外,再加倍赔款。
2.外文期刊: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倍率赔款:
1)影印、复制交流版期刊:视具体情况按原价的5-10倍赔款;
2)原版期刊:按原价的10倍赔款。
(三)赔款后,读者又找回所丢图书,所赔款项可凭赔款时所开单据退还读者本人,但从赔款之日起计算逾期时间,追缴逾期欠费;赔偿原书后,读者又找回所丢图书,该书在经图书馆注销后归读者所有。
第四条 期刊报纸仅限室内阅览,不得携出馆外。如需要拿出阅览室外复印,需当日归还,逾期未还,每册按超期0.20元/日计费。
第五条 读者在书刊报纸上涂抹或勾划、裁剪及污损书刊报纸,每损坏一页(张)赔款0.5元。如损坏严重,按遗失书刊条款处理,同时处以5元以上罚款。
第六条 读者撕毁书刊报纸,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赔偿。损坏严重者,必须赔偿原书原刊。无法赔偿原书原刊者按遗失书刊报纸规定处理,同时处以10元以上罚款,并通报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